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我院就业工作质量,根据《湖南工业大学就业工作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工作奖励应遵循重工作成效、重就业比例、重就业质量的原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
面向轨道交通学院所有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系与个人。
第三条 奖励经费来源
学院管理经费。
第四条 奖励依据
1、按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截止当年8月31日)的情况进行奖励,以学校核实就业率的情况为准。
2、初次毕业去向落实包括签订三方协议、劳动合同、考研、出国(出境)、西部志愿者、征兵、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第五条 奖励方法
1、全院老师(学工除外),每落实一名学生就业,年底绩效考核奖励2个积分,不设上限。
2、鼓励毕业设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老师所负责的学生中,全体就业率达90%以上的,年底绩效考核奖励该指导老师3个积分。
3、对我院在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以推荐就业数据为主要依据,根据推荐落实就业人数情况,推荐1人参评湖南工业大学“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校招生与就业处支出经费)。
第六条 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统计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教育部明确规定的就业签约“四不准”现象、在就业数据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且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奖励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轨道交通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轨道交通学院
2023年4月25日